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精选3篇)
音像制品出版合同 篇1
年 第 号
甲方(著作权人):
工作单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出版者):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音像制品名称:
(以下简称“本作品”或“作品”)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就本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中的“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录音、录像节目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硬盘芯片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及 等地区以 载体形式复制、发行本作品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甲方保证:
1.对本作品享有真实有效、充分完整的著作权,并有权通过本合同授予乙方本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及其它权利。
2. 本合同不会对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雇主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 因甲方授予权利的行使,造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乙方行使权利不得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如有违反,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修改、剪辑或重新编排等形式,用原名或更换名称许可第三人以和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否则,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甲乙任一方如将本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修改、剪辑或重新编排等形式,用原名或更换名称通过互联网发布需告知对方,如产生经济效益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当本作品为合作作品时,全体著作权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位代理人,全权代表全体著作权人与乙方处理本合同协商、签订、履行及变更等事宜。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即视为已向全体著作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免责于本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全体著作权人向该代理人签发的《关于合作作品的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 对本作品的禁载性规定及质量要求
(一)本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和歧视,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宣扬淫秽、赌博或者渲染暴力、教唆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学科内容要求:
1.内容科学、规范、准确。
2.语言文字使用规范、通顺,图表正确、清晰,图文密切配合。
3.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符号等,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尚无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习惯用法,但整个作品应一致。
(三)著作权方面的要求:
1.内容具有独创性,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2.所有引用均注明出处,使用他人作品均取得合法授权。
3.如本作品为职务作品,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出具其雇主单位同意甲方授权使用作品的书面证明。
4.如乙方因行使本合同授权许可之权利而被第三人索赔、控告,甲方应主动与第三人协商解决并承担全部赔偿或补偿责任;如导致对乙方的诉讼,甲方应配合乙方应诉并赔偿乙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四) 对本作品的其他如技术方面的要求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如甲方交付的作品经 次退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作品交付形式 甲方交付乙方的作品最终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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