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精选3篇)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篇1
1.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
(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核准登记发照。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发起人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发起人;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发起人应符合最低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4〉对发起人国际和住所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过半数在中国境内由住所。
(2)资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章程条件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是由发起人来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也无法参与公司的筹办事项,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发起人制定。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须经出席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此时,公司章程的制订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行为条件
3、确定公司的名称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
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行政区划,即公司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2)字号,也称为商号,是公司名称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公司名称区别于其他公司名称的最根本的标志;
(3)行业,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所处的行业;
(4)组织形式,即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4、试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答:自英国设立东印度公司以来,公司已有xx年的历史,纵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这些原则时我们理解和评判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线索。
(一)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时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时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股东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给股东的投资以回报。因此,各国公司法均把决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组织形式变动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权利留给股东会,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为的异化。
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这是资本支配的具体化和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并不否定股权内容可以存在差别,要求所有的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同种股份享有同种股权,等额股份取得等额权利。
(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权力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重要的决策权;由股东民主选任产生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经营管理权;由股东或职工选任产生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及经历的业务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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