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集装箱费用确认协议书(精选3篇)
进出口集装箱费用确认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双方签订的《集装箱码头作业协议》就乙方经甲方码头进出口的集装箱码头之费用确认,达成如下协议:
1.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客户代码:)因自身业务需要或受收发货人委托进入甲方码头办理集装箱疏运所产生的码头费用的确认及结算事宜。
2.费用确认
i.乙方凭在进口提货单或作业申请书以及在出口装货单或设备交接单上加盖乙方结算章作为码头费用确认的凭证,并承担该箱的所有码头费用;乙方凭申请的车辆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确认功能;
ii.甲方认可与乙方结算章配套使用之单证更改章,乙方承担因使用该更改章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iii.乙方提供确认章样本如下;
结算章样本单证更改章样本
3.确认范围
i.乙方承担经上述确认方式确认的集装箱在甲方的码头费用,包括退载及验货费用;
ii.以上之费用确认方式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变更。
4.费用计算
i.码头费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厦门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关费收标准计算;
ii.码头费用泛指在码头内产生的一切营运费收及政府规定之代收代付费用。
5.费用结算
i.所有结算之款项必须付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ii.乙方必须事先根据业务量提供足额的押金,押金金额人民币元,乙方缴纳的押金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转帐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iii.乙方结算时需提供一张印鉴完整、足额有效的、收款人为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支票,并提供其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便于甲方结算托收;如乙方提供无效支票或出现两次支票空头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月结资格而采用现金缴纳方式。
iv.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本合同约定的码头业务费用。
当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发票并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转帐至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乙方须在当月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处领取发票并同时提交一张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乙方应将转帐支付的开户行和帐户号码在本协议签字栏下方列明。
vi.对溢收和短收的各项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vii.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过5个工作日而未结清费用时,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结算款,同时通知乙方补足押金。
在乙方补足押金前,甲方暂停对乙方的服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押金时,应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在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相应退补。
6.违约责任
i.乙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码头费用结算资格和进入甲方码头办理业务的资格。
ii.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日期付清结算款项的,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项额5‰的滞纳金。
iii.乙方虚抬码头费用或篡改码头费用清单和发票,由此给甲方和包括货主在内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iv.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码头费用清单,并需甲方商务部门在清单上盖章的,若甲方认为可行,可以为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并盖甲方业务章。
但此清单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仍以甲方开具的发票以及所依据的清单为准;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权予以拒绝。
甲方原则不提供纸质码头费用清单,乙方可自行下载或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接收电子清单。
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需纸质清单,应事先书面说明,甲方视情况给予配合。
7.争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及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8.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如双方希望延续协议,双方应以书面盖章确认,否则本协议逾期无效。
9.协议生效及其他
i.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集装箱码头拖车作业协议》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与主协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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